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李森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汤峪镇尖角村六组。住所地:蓝田县汤峪镇尖角村。代表人聂小田,组长。本院在执行李森忙与蓝田县汤峪镇尖角村六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私下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王鹏晖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