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332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继伟,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特别授权。被告夏明清,男,出生于1974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张玉群,女,出生于1975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唐桂兰,女,出生于1973年4月28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吴成友,男,出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明清、张玉群、唐桂兰、吴成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郭 莉
书 记 员 张孝华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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