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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332号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明清、张玉群、唐桂兰、吴成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夏明清,张玉群,唐桂兰,吴成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332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继伟,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特别授权。被告夏明清,男,出生于1974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张玉群,女,出生于1975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唐桂兰,女,出生于1973年4月28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吴成友,男,出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明清、张玉群、唐桂兰、吴成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郭 莉

书 记 员 张孝华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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