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84号
原告:何剑峰,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儒树,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象山县。
原告何剑峰与被告赖儒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剑峰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剑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原告何剑峰承担。
审 判 长 白锡茂
代理
审判员 姜海波
人民陪审员 孙心康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赖芒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