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001-2号原告蒋某某,女,1954年12月3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退休职工。被告庞某某,女,1966年6月26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庞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紫阳县支行的账号为6080150012********账户中的存款4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庞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紫阳县支行的账号为6080150012********账户中的存款4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洪波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继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