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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50号

刘北华与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150号原告刘北华,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5。被告陈锋,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385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北华诉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北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桂春玲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伍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