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653号
原告:钱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钱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范国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薇 搜索“”
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653号
原告:钱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钱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范国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