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黄民一初字第00653号

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653号

原告:钱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钱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范国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