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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立保字第561号

高凤与李家萌、山东卓盛物流有限公司东阿第一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凤四,李家萌,山东卓盛物流有限公司东阿第一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561号申请人高凤四。被申请人李家萌。被申请人山东卓盛物流有限公司东阿第一分公司。

申请人高凤四因与被申请人李家萌、山东卓盛物流有限公司东阿第一分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卓盛物流有限公司东阿第一分公司所有的鲁P×××××号(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或价值7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卓盛物流有限公司东阿第一分公司所有的鲁P×××××号(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7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