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896号原告项焰,女,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焦凯,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夏琼,女,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焰与被告焦凯、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焰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焰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国书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