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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执字第01233号

张开旺与王永平租赁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开旺,王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01233号申请执行人张开旺,男,1950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平,男,1961年7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永平银行存款2.8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叶 军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