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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122号

唐庆端与王振涛、王晓君、王立君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22号原告唐庆端与被告王振涛、王晓君、王立君欠款纠纷一案,(2010)长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庆端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王立君现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王晓君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被申请人王振涛有退休工资由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负责发放(已冻结,每月冻结1000元,至26381元止),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12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