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城执字第1205-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区分社。负责人李玲,主任。被执行人郑爱华、谢新成、李东、郑会娟、吕东生、郑良成、张庆柱、���业明。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区分社与郑爱华、谢新成、李东、郑会娟、吕东生、郑良成、张庆柱、黄业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区分社于2011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对张庆柱、吕东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区分社撤回对张庆柱、吕东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子政
审判员 亓 胜
审判员 刘 魁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德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