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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333号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H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H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333号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琳,系该社尚村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张某H。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H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作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孟雅玲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