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333号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琳,系该社尚村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张某H。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H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作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孟雅玲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