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26号
原告:沈秀环,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柴科锋,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秀环与被告柴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秀环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秀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秀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1元,减半收取计1280.5元,由原告沈秀环负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顾保军
代理
审判员 杨 芸
人民陪审员 卢 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