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石商初字第195号
原告:蒋兴国,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继跃,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美丽,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兴国诉被告黄美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兴国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兴国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遗漏共同被告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兴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蒋兴国负担。
审判员 谢世常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静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