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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运执字第195-4号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董蔚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0-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董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运执字第195-4号申请人执行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负责人卢文奇,该行行长企业代码10666397-X

被执行人:董蔚东,男,汉族,1969年8月生,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运民二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2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蔚东名下银行存款元整,扣划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增

二〇一一年十月××日

书记员 :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