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运执字第195-4号申请人执行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负责人卢文奇,该行行长企业代码10666397-X
被执行人:董蔚东,男,汉族,1969年8月生,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运民二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2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蔚东名下银行存款元整,扣划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增
二〇一一年十月××日
书记员 :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