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吴阿平。被告洪林珠。被告胡万财。委托代理人王学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阿平与被告洪林珠、胡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阿平于2011年9月3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阿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阿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阿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晓初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学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