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岐法执字第2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11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郑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21日,汉,农民。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2011)岐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2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责令被申请人郑某某限期腾出其所占有的砖混结构平房八间并交付给申请人张某某。执行中双方就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岐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建军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