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江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张维华。被告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康宁水库管理所,住所地:南宁市江**吴圩镇龙光路**。法定代表人黄荣胜,所长。被告南宁市江南区凤凰电灌管理站,住所地:南宁市江**吴圩镇明阳街金洋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黄锦珠,站长。
原告张维华诉被告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康宁水库管理所、南宁市江南区凤凰电灌管理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维华、被告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康宁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康宁水库管理所)的法定代表人黄荣胜、被告南宁市江南区凤凰电灌管理站(以下简称凤凰电灌站)的法定代表人黄锦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维华诉称:2000年3月,经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原告负责安装被告从明阳水泥厂到吴圩西瓜场旁的水管安装工程(注:该工程为明阳咘表水厂与吴圩水厂的联网工程,由明阳咘表水厂负责供应自来水给吴圩水厂来解决吴圩水厂供水不足的问题)。工程安装完工后,经由当时负责该工程质量安装及管理的负责人李振明(原明阳咘表水厂厂长)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结算手续。结算后,按照约定,原告多次到被告单位催收工程款。但由于被告说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收,直到2010年春节前被告支付5000元工程款后,尚欠14063.81元,被告承诺于2011年春节前结清该工程款。但当原告按约定时间去催款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14063.81元。
被告康宁水库管理所辩称:原告与被告康宁水库管理所供水管道承揽业务纠纷一事,始终未订立任何合同文本,只是口头协议,无法从法律意义上确定双方的合同主体地位;2、原告催款时,自始至终仅凭一张没有被告康宁水库管理所任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便笺,而提供不出任何手续和结算票据,从原告的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该工程安装完毕后并非交付被告康宁水库管理所验收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故被告康宁水库管理所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被告凤凰电灌站辩称:1、原告诉状中称的工程款与被告凤凰电灌站无关联;2、本案发生的一切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凤凰电灌站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单位主要职责为农业灌溉服务,只负责管理及提供服务功能。工程的兴建、维护等均由主管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向同级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后,经相关部门批准,再由原邕宁县凤凰电灌管理站的主管部门原邕宁县水利局、原邕宁县财政局、原邕宁县经济计划局等来确定施工单位实施水利兴建任务的,工程的所有资金也是从原邕宁水利局专用银行户头支付给中标的施工单位;3、原告诉称,联网工程由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纯属虚假,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施工咘表水厂的水管扩伸工程后,时任被告凤凰电灌站负责人的李振明与原告进行了结算,李振明在结算单上签字。结算单上载明,由明阳购件伸至苏圩路口总长2000M,总造价为165151元,安装费和税金为40263.81元,运费5840元,工程管路其它开支600元。在结算单的左下角,有时任原邕宁县水利局副局长的韦少武签字确认工程情况,并指定由被告康宁水库管理所负责支付该款。嗣后,被告康宁水库管理所分期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欠部分工程款被告康宁水库管理所以上述答辩理由拒不再支付。原告追讨无果向本院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曾担任被告凤凰电灌站法定代表人的李振明与原告就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时明确属单位的工程项目,故其行为应为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凤凰电灌站承受。故原告请求被告凤凰电灌站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康宁水库管理所并未在结算材料上签字,无法证实被告康宁水库管理所与本工程存在关联性。被告康宁水库管理所曾经的履行行为只是执行当时的领导意志,并不能归结于被告康宁水库管理所具有履行工程合同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康宁水库管理所履行义务,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给付工程款的数额,现尚欠的工程款数额应以原告主张的数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条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江南区凤凰电灌管理站支付原告工程款14063.81元;
二、驳回原告张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宁市江南区凤凰电灌管理站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01×××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福升
人民陪审员 谢进琼
人民陪审员 雷动南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