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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刑初字第209号

高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当事人
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衡桃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为了生意上的方便,在衡水市榕花大街一打印店,以100元的价格让该店工作人员制作了印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两枚印章图案的蜡纸一张。随后高某在与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施工合同段LQ6项目部签订合同中使用了该蜡纸伪造出的上述印章,出售给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施工合同段LQ6项目部柴油,总价值4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张某、常某证言、调取证据及出示的印章印模、销售合同、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施工合同段LQ6项目部证明、打印蜡纸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非法刻制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章恒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