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716号原告常某。被告周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1年9月30日以被告周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