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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716号

常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常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716号原告常某。被告周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1年9月30日以被告周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