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67号
原告:慈溪市逍林电子仪表机箱厂。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大众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岑建飞,系该厂厂长。
被告:丁海园,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逍林电子仪表机箱厂诉被告丁海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海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逍林电子仪表机箱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96.5元,由原告慈溪市逍林电子仪表机箱厂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许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