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885号
原告:莫某。
委托代理人:刘钢涛。
被告: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对被告茅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判员 桑伟强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
莫某与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885号
原告:莫某。
委托代理人:刘钢涛。
被告: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对被告茅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判员 桑伟强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