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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885号

莫某与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885号

原告:莫某。

委托代理人:刘钢涛。

被告: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对被告茅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判员  桑伟强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