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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823号

马克昌与马宏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马克昌,马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马克昌,男,1941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宏斌,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亚会,女,1966年8月16日生,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克昌撤回其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李国武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