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026号
原告:杭州古荡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甘永畅。
被告:杭州喜洋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成举。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负责人:张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古荡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杭州喜洋洋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古荡汽车运输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古荡汽车运输公司以三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古荡汽车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古荡汽车运输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碧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