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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1029号

洪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洪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洪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崔姗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张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