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洪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崔姗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张琦 来源:
洪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洪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崔姗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张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