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府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王根枝,男。被执行人朱光义,男。本院在执行王根枝与朱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7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光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王根枝支付借款1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朱光义分别于2011年7月18日、9月7日、9月30日三次将上述款项10000元自动履行,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本院予以免交,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乐平
审判员 贾建荣
审判员 贾 飞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