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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498号

郝区录与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郝区录,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498号

申请人:郝区录,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乔居明,村主任。本院受理申请人郝区录与被申请人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位于村东果园土地10亩,并向本院提供王宪新所有的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沂南县辛集镇白石泉子村村民委员会位于村东果园10亩土地。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