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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镜执字第972号

胡才陆与平安保险芜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才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胡才陆,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本市银湖南路。负责人肖新彬,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1)镜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