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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475号

刘志俭与吕春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俭。被执行人吕春兰。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庆年,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风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俭与被执行人吕春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山东省庆云县华兴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已提起上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志俭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波

审判员  褚清云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光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