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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0319号

于艳与赵勇、胡菜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于艳;赵勇;胡菜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于艳。委托代理人李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吉科,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籍住同原告,系原告之父。被告赵勇。被告胡菜棉,籍住同上,系赵勇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永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艳与被告赵勇、胡莱棉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艳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其受理费625元,下余诉讼费6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曹 岚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