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于艳。委托代理人李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吉科,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籍住同原告,系原告之父。被告赵勇。被告胡菜棉,籍住同上,系赵勇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永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艳与被告赵勇、胡莱棉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艳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其受理费625元,下余诉讼费6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曹 岚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