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21号原告曹某某,女,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燕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承担150元。
审判长 崔 毅
审判员 樊世元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