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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21号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321号原告曹某某,女,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燕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承担150元。

审判长 崔 毅

审判员 樊世元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