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498号原告马延平。被告夏宏浪。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延平与被告夏宏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延平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延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延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由原告承担355元,其余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