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西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江伟,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4月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江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冯江伟驾驶豫LN83**号三轮摩托车沿S329线由东向西行至西南宋路段时,豫LN83**号三轮摩托车侧翻,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豫PX73**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豫PX73**号两轮车乘坐人李某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刘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西华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冯江伟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各项损失50000元,赔偿李某某61000元,赔偿刘某某7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及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责任认定书,法医尸检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李某某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江伟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江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水成
审 判 员 肖云鹏
代理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