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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489号

马延平与高建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489号原告马延平。被告高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延平与被告高建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延平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延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延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由原告承担220元,其余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