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甘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席养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席养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村长已被判处刑罚,新村长未选举产生,暂无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峰章
审 判 员 商志刚
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