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轩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