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616-1号
申请人:左虹霞,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张东,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张恒梁,男,住齐河县。
申请人左虹霞与张东、张恒梁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左虹霞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东、张恒梁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东、张恒梁的银行存款35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张东在山东农村合作银行齐河支行的存款(工资)。查封被申请人张恒梁在中国建设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工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