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城执字第1113-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下信用社。负责人孙兆成,主任。被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段伦刚。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下信用社与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29日申请撤回对李涛、段伦刚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9)莱城商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子政
审判员 亓 胜
审判员 刘 魁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德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