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43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武功县人被执行人魏某某,男,60岁,汉族,长武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32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兴平市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6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山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芳臣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680号民事判决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8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岗
审 判 员 张勇锋
代理
审判员 杨少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