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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87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某,魏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43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武功县人被执行人魏某某,男,60岁,汉族,长武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32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兴平市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6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山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芳臣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680号民事判决书;(2011)咸秦执恢字第0008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岗

审 判 员  张勇锋

代理

审判员  杨少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