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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27号

袁广礼与陈峰、夏起利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陈峰,袁广礼,夏起利,夏万伍,支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峰,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广礼,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审

被告:夏起利,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审

被告:夏万伍,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夏起利之父)

原审

被告:支红梅,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夏起利之母)上诉人陈峰与被上诉人袁广礼及原审被告夏起利、夏万伍、支红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峰以自行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峰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上诉人陈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亚莉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