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峰,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广礼,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审
被告:夏起利,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审
被告:夏万伍,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夏起利之父)
原审
被告:支红梅,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夏起利之母)上诉人陈峰与被上诉人袁广礼及原审被告夏起利、夏万伍、支红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峰以自行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峰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上诉人陈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亚莉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