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绥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强,男,1954年7月14日生,汉族,绥德县���庄镇麻地沟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康双刘,男。被执行人王福林,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绥德县龙湾村龙泉路***号,个体户。高国强与王福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国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已赔付6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1年6月3日赔付1000元。2011年9月29日赔付9935元,至此被执行人王福林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即向申请执行人赔付14945元,并负担鉴定费1700元,案件受理费420元,申请执行费70元,现已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程剑勇
审判员 冯光成
审判员 张文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党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