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陕西名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系武某之父。被告周至县保健针织服装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厂厂长。
原告陕西名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至县保健针织服装厂租赁合同一案,原告陕西名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名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00元。
审判长 孟雅玲
审判员 李建会
审判员 胡崇辉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