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
原告:广东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周裕某。
被告:周凯某。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本炜,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北约岗街景四号楼(东方银座办公楼)。
负责人:邓少琳。
委托代理人:彭浩祥,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裕某、周凯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5元,由原告广东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卫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