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3124-1号原告史淑苹,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孙凤花,女,汉族,60岁,现住莱西市。被告吕俊学,男,汉族,29岁,现住莱西市。被告吕旭华,女,汉族,31岁,现住莱西市。被告吕旭宁,女,汉族,34岁,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淑萍与被告孙凤华、吕俊学、吕旭华、吕旭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凤华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油坊四间及设备。并提供了吕桂杰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6间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凤华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油坊四间及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于志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