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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初字第3124-1号

史淑萍与孙凤华、吕俊学、吕旭华、吕旭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淑苹,孙凤花,吕俊学,吕旭华,吕旭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3124-1号原告史淑苹,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孙凤花,女,汉族,60岁,现住莱西市。被告吕俊学,男,汉族,29岁,现住莱西市。被告吕旭华,女,汉族,31岁,现住莱西市。被告吕旭宁,女,汉族,34岁,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淑萍与被告孙凤华、吕俊学、吕旭华、吕旭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凤华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油坊四间及设备。并提供了吕桂杰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6间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凤华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油坊四间及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于志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