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韩忠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门利,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律师。被告蓝田县安村镇杨孔寺村一组。代表人韩有安,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安与被告蓝田县安村镇杨孔寺村一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忠安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忠安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忠安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张孝安
审 判 员 牛富玲助理
审判员 刘 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