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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执字第00167-2号

李彩芹、万朔岩申请执行程见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彩芹,万朔岩,程见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00167-2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万朔岩,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万鹏康,男,汉族。被执行人程见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彩芹、万朔岩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程见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李彩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6324.70元,应给付申请人万朔岩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4591.83元,两人合计70916.53元,减去被执行人已付的5000元后,实际应赔偿两申请人65916.53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8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见朝的银行存款4015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新党

代理

审判员  徐 林

代理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社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