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00167-2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万朔岩,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万鹏康,男,汉族。被执行人程见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彩芹、万朔岩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程见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李彩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6324.70元,应给付申请人万朔岩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4591.83元,两人合计70916.53元,减去被执行人已付的5000元后,实际应赔偿两申请人65916.53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8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见朝的银行存款4015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新党
代理
审判员 徐 林
代理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社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