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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970号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连财、刘丽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连财,刘丽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于连财,农民。被执行人刘丽卿,农民。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连财、刘丽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商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王文军

审判员  王杰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毕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