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初字第02298号

原告郭小宝诉被告徐红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小宝,徐红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298号原告郭小宝。被告徐红芳。法定代理人徐红莉,女,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大荔县人,原天王公司下岗职工,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33号内眷字42楼23号。系徐红芳胞组。身份证号6104021967********。

原告郭小宝诉被告徐红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小宝承担。

审 判 长  王维佳

人民陪审员  杜士学

人民陪审员  万 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