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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执字第00482号

韩春、汪炳华、钱剑勇与安徽省牯牛降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春,汪炳华,钱剑勇,安徽省牯牛降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字第00482号

申请执行人:韩春,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申请执行人:汪炳华,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申请执行人:钱剑勇,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牯牛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大演乡星火村。

法定代表人:江龙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牯牛降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9月22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牯牛降食品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文生

审判员  丁邦和

审判员  王结宝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包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