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许某某,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贺某某,男,1968年4月6日出生,农民。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中,由于性格不合,遇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从2000年3月18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在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离婚。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8月15日经人介绍认识并按农村风俗订了婚,后于1989年3月23日在玉山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后举行仪式开始同居生活,1993年9月23日生儿子。2000年3月18日,被告在西安打工时,下落不明,至今未归,期间,原告多方寻找未果。2011年5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其所在村、组证明并申请张青凯、贺拴旺到庭作证,其证明内容均为被告下落不明已逾两年。因被告未到庭,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村、组证明,谈话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被告于2000年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下落不明已逾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国武
代理
审判员 王军权
代理
审判员 吕建玲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自: